玩网游“开外挂” 非法牟利被抓

2017-10-14 7:17 游戏新闻 2918CC

  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一宗侵犯著作权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丁某因售卖某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30岁的丁某日常喜欢玩网游,在玩某款网游时,通过与该游戏公会其他玩家接触,其了解到可以通过外挂来简化游戏操作步骤,比如使用外挂ESC回城、“开启捡物”等功能。于是丁某于2015年8月购买使用一款名为“幽灵××”的外挂软件,并在购买该外挂软件过程中通过QQ认识了“上家”。

  由于使用购买的外挂确有效果,丁某在游戏中经常推荐一起玩游戏的伙伴去购买外挂,“上家”见其客户资源较多,便让其参与到售卖的链条中,可以分成。丁某觉得有利可图,便欣然答应合作,并于2015年10月始在“上家”提供的外挂网站上为其进行宣传,大力推荐玩家购买外挂软件。他先给予买家1个小时的免费试用期,如果试用合适,让买家汇款到其从网上购买的实名为他人的支付宝账号中,外挂程序包月价格为人民币240元到300元不等,另有包季、包半年、包全年乃至终身可用的选择。每次交易成功后,丁某会向“上家”支付150元,从“上家”处获得密码,再转发给买家。至2016年1月,根据丁某日常使用的支付宝账户显示,其通过售卖外挂共非法牟利279246元。

  经营网游的网络公司在收到部分玩家的投诉后,技术巡查中发现了外挂的问题,遂报案处理。后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家中缴获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丁某被抓后,其家属代其向网游公司进行了赔偿,网游公司对丁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上家”已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伙同他人复制发行被害单位计算机网络游戏程序,侵犯被害单位网络游戏著作权,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丁某已赔偿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予以没收。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法官曹虎表示,游戏外挂是指利用电脑技术,改变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在游戏中较为常见。玩家通过使用外挂,达到简化操作、优于他人的目的,会对游戏的平衡性造成破坏。而游戏平衡性关乎游戏运营商的预期经济收益即著作权经济价值的实现,并有可能使网络游戏服务器处理的数据增加,从而影响网络游戏运行速度。因此,丁某等人向他人售卖外挂程序,实质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著作权权益,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售卖外挂是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有人对此动起歪念从中获利,将承担法律后果,轻则民事经济赔偿,重则还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就算不以牟利为目的仅自身使用外挂,也是作弊的一种手段,不值得鼓励。建议玩家们还是诚信为本,适度娱乐,不要把太多财力、精力放到游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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